第九十一章 额头出汗(1/2)
高梨法官那清冷的声音,犹如在现场放下了一把左轮手枪,并给枪膛装上了一发子弹, 开启了俄罗斯转盘的死亡游戏。原被告律师将轮流拿起这把手枪,朝对方击发。就看谁将能射出那颗致人死地的子弹。
宫川微微咽了一下口水,手隐隐在颤抖。在这种极度高压的氛围下,她也不得不紧张起来。然而,为了广濑,今天……今天,一定要赢下这场庭审,把那个讨人厌的藤村给赶下去!
宫川再度调节了一下呼吸,从原告席上站起来说道:
“裁判长。古籍点校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关键在于认定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作品。换句话说,如果古籍点校属于作品,即落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而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所谓作品即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进行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判断某一文本是否属于作品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
“也就是说,我们应当如何来理解法律中所规定的‘独创性’内涵。”
宫川的声音十分沉稳,一步一步地论述,逐步导向问题的关键。只见得她手中按下了遥控器。原告席旁边的白板顿时闪动,出现了一行行西洋文字。(注一)
“裁判长。关于独创性的认定标准,原告代理人请求合议庭参考在西洋布莱斯汀诉唐纳森光刻公司一案,即Bleistein v. Donalds Co.案件中所确立的额头出汗原则。”
“布莱斯汀诉唐纳森光刻公司一案中, 唐纳森光刻公司复制了布莱斯汀所创作的商业广告插图,被其起诉。联邦上诉法院以布莱斯汀所绘插图是用于商业广告, 故不为版权法律保护,驳回了原告诉请。”
“后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上诉法院判决, 认为商业广告属于版权法律的保护范围。”
“在该案之中的关键问题, 即是商业广告是否具有版权法律所要求的独创性。”
“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要旨,所谓独创性,即是对于个体内在本性的一种个人化反映。个性本身即意味着某种独特性的存在。即便只是一个人进行单纯书写,也不可避免地会带有某种程度上的唯一性。”
“换句话说,只要一个人是独立地进行创作。这种创作本身就已经带有个性的烙印。”
“所以,在独立创作的情况下,只要一个人付出了辛勤和汗水,其文本即可获得著作权的保护。此即著名的‘额头出汗’原则。”
“根据‘额头出汗原则’,获得版权保护的根源在于作者独立创作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也就是说,法律中所规定的独创性,不等于原创性。其独创性的核心重点在于独立创作和付出汗水。”
宫川的声音重重地强调着独创性的具体内涵,法庭之上,这位女子目光如炬,向前站上一步说道:
“裁判长。具体回到本案而言。在《东土巡游遣唐记》的古籍点校之中,所有过程俱由下川独立完成。其最早发现了遣唐记的17个底本,并开始着手进行点校。原告已经举证了其电脑设备中各个不同版本的电子点校 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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