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章 判例大战(二合一)(2/2)
投影上的白板清楚地展示着以色列最高法院的死海卷宗案判决。
旁听席上的知识产权专家们,无一例外地微微张大着嘴巴。他们不敢相信面前这两个年轻的原告律师,对于外国法判例的收集竟然达到了这种地步。而且死海卷宗案与下川的遣唐记点校,似乎非常类似。这个西洋判例的抛出可以说是一枚TNT炸药直接引爆。
刹那间,法庭上的不少目光又都落在了被告席上,看着被告律师将会如何回应如此棘手的案例。
宇都宫两道眉毛,高高地拧起,迅速地在手提电脑上搜索着死海卷宗的判决,立刻浏览起来。
如果说,方才他还笑话北原当场在浏览着费斯特出版公司诉乡村电话公司案的判决,那么此刻,宇都宫就是在做着和方才北原一样的事情。
真的是咄咄怪事!
为什么面前这两个小毛孩,连以色列的法院判决都能找到?!
如果说,此时有人对宇都宫说,他所面对的其实是一个二十人规模的知识产权豪华律师团,那么宇都宫会毫不犹豫的相信。
这位法学教授的目光迅速在死海卷宗案的判决扫动起来。
不到片刻,宇都宫迅速站起来说道:“合议庭。死海卷宗复原与汉文原典点校,不可相提并论。第一,死海卷宗复原的过程涉及到将近1万5千块残片的拼接。也就是说,死海卷宗本身就不是一个完整的手稿。而反观《东土巡游遣唐记》,其文本本身已经完好。且足足有17个底本,可以互相比对。而死海卷宗的拼接,根本不具备这种良好的条件。”
“其次,齐慕容教授对死海卷宗的复原包括对残缺的内容进行补足。原告呈现的该判例清楚载明,复原出来的文本内容,包括了不在原始希伯来语手稿中的内容。齐慕容对手稿的残缺部分,根据自己的猜想,进行了填补。”
“也就是说,以色列该案的原告工作,实际上具有一个‘从无到有’的生成过程 。尽管齐慕容的工作仍然是复原死海卷宗的内容,但其所谓‘复原’,已经包括了某种程度的创造。”
“正是这种‘从无到有’的创造,才使得死海卷宗的复原工程能够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而纵观本案,《东土巡游遣唐记》的点校过程,并没有包含这种对缺失内容的填补。尽管原告下川有根据其他底本的内容,对点校底本遗失的内容进行了补足。但是该补足,不是其个人化的创造结果,而是仍然来自于已经在先存在的古代底本。”
“因此,本案的汉文原典点校,不可与复原死海卷宗相提并论。原告代理人提交的以色列最高法院的该判决,不具有可参考性!”
北原听着宇都宫的言语,朝前迈进一步,大声反驳道,“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是否能够准确识别出作者的贡献。从遣唐记的排版、校勘、断句来看,我当事人的点校成果显然清晰,并足以辨别。被告代理人对于死海卷宗案的评论并不恰当!”
宇都宫看着面前的这个年轻人。
他实在是没想到在法庭辩论阶段,这个北原还能迸发出如此强悍的战斗力。
但正如同你有死海卷宗案,作为压箱底的武器一般。
宇都宫亦有藏作最后一手的外国判例!
这位法学教授再度看向审判席,“被告代理人在此呈出第三个西洋判例——音乐曲谱案!其系发生于英吉利和法兰西两国。当事人为索金斯博士。其收集了路易十四时期的一位作曲家手稿,并对该作家的音乐曲谱进行复原,包括将原始乐谱改为现代乐谱,并结合不同版本的手稿进行校正。后该曲谱被音乐制片公司所利用,索金斯遂起诉该音乐制片公司,侵犯其著作权。”
“请合议庭尤为注意法兰西法院的观点。尽管该案法院判决索金斯对复原的音乐曲谱享有著作权。但关键因素是在于其为了复原时代风格,添加了许多现代演奏者应当如何演奏该音乐手稿的注解。法兰西法院尤其强调,如果复原的编曲结果与作曲家的作品严格一致,那么将仅仅构成原作的简单转换,而无法体现个性化的特征,不能受到版权保护。”
/> “被告代理人必须再次强调,遣唐记在经过点校之后,其原典文字并没有产生变化。也就是说点校者在这其中,并没有注入新的任何有形的文字。原告提交的死海卷宗案,齐慕容教授对残缺的内容,进行了个人的补足。而音乐曲谱案中,复原的手稿最终能够获得法院保护,也只是因为索金斯博士在其中添加了现代演奏的方法。”
“因此,无论是原告提交的案例,还是被告提交的案例,都能够充分地说明,即使是对古代作品进行复原、校正的工作,也必须具有一种‘从无到有’的创造性活动,才能够使得这些成品具有可版权性。”
“综上所述,从西洋判例来看,本案中的下川点校成品,显然未能落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不具有可版权性!”
这位法学名教授,射出了他手中外国法判例的最后一颗,也是最为有力的子弹。
刹那之间,方才似乎还对原告有利的局势,又被宇都宫给翻转过来。只是覆手之间,力量对比就产生了变化。
这位东洋的法学大权威,再度展现了其实力凶悍的一面。
法庭之上,西洋判例的提交呈现出了三对二的局面。被告这边提交了电话号码簿案、裁判文书整理案、音乐曲谱案。原告则提交了商业广告案、死海卷宗案。若以案例数量观之,则宇都宫要胜出一筹。尽管死海卷宗案同古籍点校类似,但是宇都宫亦呈交了相近的音乐曲谱案。
法庭的局面再次对原告方危险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