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5 章(1/2)
能够归束国家机器,最重要的就是在行政制度上。
其中,人力尚有不足之处,但是,一个完整、不,只要一个相对而言较为完整的法制已经就已经足以规避大部分问题,剩下少部分则可以作为特例,具体事情具体分析。
唐代也提倡“以法治国”的,在总结了以往行政立法的经验,制定了有名的《唐六典》以及其他行政法律规范,使我国古代的行政法发展到一个新阶段。正如《唐律疏议·序》所说:“盖姬周而下,文物仪章,莫备于唐。”[1]】
……
后辈声音不许不缓。
观众们也是耐心十足。
实际上先前在讲解前面朝代的时候,已经为此时唐的出现做了十足的铺垫,几乎每个朝代都要跟唐朝作对比。种种对比之下,观众们对这个‘传说中的大唐’好奇心更是愈加旺盛。乃至于现在所有人都在期待唐朝能带来的惊喜。
……
【首先是最重要的三省六部制,这是我古代封建社会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始于隋朝五省六曹制,确立于隋朝,完善于唐朝,此后一直到清末,六部制基本沿袭未改。
而唐代的三省六部制,既是以往的总结,也是在前人基础上次有所创新,从而带来新发展。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指尚书省下属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每部各辖四司,共为二十四司。
其中中书、门下省是天子之下最高的行政立法与审核机构。唐太宗对于门下、中书二省的职能作过明确的说明:“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正。”这里说的就是在当时,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立法程序。】
【而除此之外,唐代在中央还设有“三师”(太师、太傅、太保)、“三公”(太尉、司徒、司空)、九寺(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舻、司农、太府寺)、五监(国子、少府、将作、军器、都水五监)等高级官僚。
其中三师、三公地位超然,“三师训导之官也”,“三公论道之官也”,“但存名位耳”,“皆不视事”。而九寺的职能与秦汉以来的九卿相同,但在唐朝的时候因为有三省六部制的存在,六部权力增大的时候,那么掌管同一领域、同等级的九寺的权力便有所下降。五监的处境同九寺一般无二,在六部的压制下权力下降。】
【另外,唐朝在监察上,在监察制度和监察官官职上也有所发展。在秦汉时,监察机构的最高官员御史大夫还兼职其他军政要务,汉代的御史大夫还有过出征参与攻打匈奴的先例。
但是到唐代,有关监察的体系,已经完善了职责许多,更不会出现那种‘一人多用’的情况。在唐时,中央已经设置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以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又下设台院、察院、殿院等三院。
在地方的监管上也有所创新。自太宗始,以“道”为监察区,每道设监察御史一人(叫巡按史)。监察御史品位不高,但权力很大。同其他台的御史一样,都是皇帝的“耳目之官”,代表皇帝行使行政监察与司法监督的重要权能。()
这一系列举措从而完善了从封建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监察与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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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从以上不难看出,从三省六部制的行政立法、到执行的官员们、在到监察机构,这三者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达到了比较完善的程度。这些机构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对于巩固封建君主□□制度,强化封建国家的统治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后世王朝也产生了重大影响。】[2]
【另外,在行政法律整体上上,当代学者评价总体都很高。
唐代行政法规较先前更具有完备性,因为涉及范围很广,可以为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供了比较充分的法律依据。《唐律疏议》的《职制律》以及《大唐六典》等相关内容构成了唐代行政法规的完整性系统性。
甚至不仅如此,唐代行政法规已经成熟性与定型化。那时的法律结构已经相当严整,而且确定程度很高。它们明确地在文本里指出,哪些是国家允许的,哪些是禁止的,哪些要受到制裁的。
不过,唐代庞大的行政机构,并非都是按照当时的行政法规而设立的,其中有不少只是皇帝因临时需要而增设的。这样变动无伤大雅,因为比较完善的唐代行政法规,在此之上,各级官吏,哪怕是增设的那些官吏也可以在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下作为自己组织活动的依据。[4]
一切井井有条。
法制的完善,在唐朝,在稳定社会上,可以说起到了难以想象的作用。】
……
秦。
谁都没想到三公九卿制度到唐时居然还会有影子存在。还会再听到‘三公’‘九卿’。不过这些里面的官职,相较于他们大秦,已经变化了太多了。
李斯与张苍这些对法制熟悉的人,开始的时候都没有反应过来,尔后才渐渐有些明悟。
……
汉。
众人埋头苦记。
刘彻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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